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审计项目8次以上,其中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县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或担任县委、县政府及市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4次以上。


申报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审计署或省审计厅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含表彰审计项目),或有2项以上在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含表彰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县(市、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含表彰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委省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审计厅或省直其它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被县(市、区)委、政府采用,或有5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利用计算机技术开展审计工作,所撰写的计算机审计方法或OA应用实例,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其中有1篇以上被审计署采用,或有2篇以上被省审计厅采用;

4.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其审计结果成为委托单位向有关部门作出移送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5.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6.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构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7.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市级及市级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论文著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有国际统一刊号(1SSN)、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期刊、《中国审计报》、《安徽审计》、《安徽内审》上发表3篇以上,其中,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期刊上至少发表现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2.在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1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审计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2 万字以上。

3.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4.获国家级审计理论研讨会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审计理论研讨会二等奖以上的且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视同在国内公开发行的非核心类专业期刊中发表。


直接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的人员,除符合本标准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1.从事审计工作满8年,主审的审计项目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获得审计署审计专业领域“领军人才”或“审计能手”等称号;或获得省级审计机关三次以上“优秀主审”称号。

3.在审计岗位受到省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审计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审计机构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审计工作集体称号。

4.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国内同行知名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审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或担任公开出版的审计专业著作、译作、省以上范围通用的审计专业教材撰稿者,撰写8万字以上。

5.在审计实践中,进行审计技术方法改革和创新,切实解决审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得到显著提高,同时该审计技术方法得到审计署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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