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体育教练员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级教练、二级教练、三级教练。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为高级,一级教练为中级,二、三级教练为初级。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体育训练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初步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完成训练教学任务或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
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训练教学工作满1年。
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能够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训练、比赛任务或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能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
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所培训的运动员3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并在不同训练层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优秀运动队除外):
1.省体育运动学校
(1)向省以上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1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参加省级最高水平比赛有3人获录取名次。
2.市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
(1)向省体育运动学校(运动专业,下同)或省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1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参加省级最高水平比赛有2人获录取名次。
3.县(市、区)业余体校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向市输送2名,或向省体育运动学校输送1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参加市级最高水平比赛有4人获录取名次,或参加省级最高水平比赛有1人获录取名次。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论文报告会上交流论文2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报告3篇以上。
破格申报一级教练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优秀运动队教练,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向本省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5人以上(集体项目6人以上),同时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杯)赛获参赛资格;
2.亚运会获前八名;
3.全运会获前六名,集体项目获前五名;
4.非全运会项目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获冠军;
5.训练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被省人事厅、省体育局授予“全省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被市政府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