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服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整体素质,根据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和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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