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受聘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受聘担任主管医(药、技)师满7年;
(4)获得护理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护理工作满15年,受聘担任主管护师满7年。
有较丰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经验,能独立处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中的复杂疑难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40周,具体要求:
1、全科:熟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方面的工作,熟练处理和完成国家人口计生委要求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和人员培训等八项职能工作同时具有常见疾病的预防、诊疗、健康咨询、紧急抢救等临床经验。
任职期间,每年至少为150例次育龄群众、病人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疗服务。任期内完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题报告5份。
2、外科:掌握普外科相关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诊疗常规,具有较丰富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临床经验。能独立完成或指导下级医师完成避孕节育复杂疑难手术。
任期内作为术者平均每年完成手术至少100-200台(例)
次,其中完成较复杂手术平均每年不少于5例。
3、内科:在内科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并能掌握与内科有关的专业技术;能掌握计划生育专业常用诊疗技术及相关技能,能正确地救治各类内科的危急重症,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断与治疗问题;
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200例,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复杂疑难病症的处理工作每年不少于5例。
4、妇产科:掌握妇产科专业的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有较丰富的女性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临床工作经验,能独立处理女性避孕节育和妇产科常见疾病和危急重症。
任期内作为术者平均每年完成手术至少100-200台(例)
次,其中完成较复杂手术平均每年不少于5台(例)。
5、妇幼保健:具有扎实的医学基础理论和较丰富的妇幼保健经验,能积极开展妇科病防治,出生缺陷干预,优生优育咨询等项工作,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
任期内完成的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5份。
6、药学:掌握药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熟悉药事管理各项法规、制度,掌握避孕药具基本原理、副反应及处治原则。熟悉药剂专业的操作规程与技术,能开展合理用药咨询、常用药品和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具备对新药及药品有一定的分析评价能力。中药人员还应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能掌握300种以上中药的性味、功能、鉴别、质量检查、配伍禁忌等全面技术。
任期内完成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5份。
7、护理:掌握护理专业的基础理论与专科知识,有较丰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护理经验。具有较高的解决护理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主持护理疑难病案讨论或组织参与危重、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记录详细,平均每年不少于5份。
8、医技:掌握医技专业基础知识和相关医学知识,了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动态,具有较丰富的临床专业诊断经验和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了解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
任期内完成专题报告5份。
9、中医: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各家学说。能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计划生育领域内较复杂疑难的疾病、危急重症有一定的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处理;掌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
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例,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复杂疑难病症的处理工作每年不少于5例。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全国发行的计划生育学术期刊或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发行的计划生育学术期刊或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独著或全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的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译著1部。
破格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之中两项: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开展某项专业工作其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被省级以上专业学术组织认定。
(三)在全国发行的计划生育学术期刊或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和较高水平的论文4篇以上(其中:发表在中华系列杂志文章1篇)。或撰写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
(四)获国家人口计生委表彰的科技工作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