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艺术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多出人才多出成果,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艺术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专业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对在艺术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从事编剧、作曲、导演、指挥、演员、演奏员、舞美设计、美术、摄影、舞台技术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一级编剧、一级作曲、一级导演、一级指挥、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一级舞美设计师、一级美术师、一级摄影师和二级编剧、二级作曲、二级导演、二级指挥、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舞美设计师、二级美术师、二级摄影师、主任舞台技师等。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

(一)为2部以上拍摄并公映的电影故事片或省以上电视台播出的20部(集)以上电视剧担任摄影(摄像),其中不少于1部获省专业艺术评奖摄影(摄像)二等奖以上;或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摄影(摄像)单项奖;或摄影参与主创的电视剧节目,并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二等奖以上;或在省以上媒体发表40件以上摄影作品,并获2次以上省专业艺术评奖摄影二等奖以上;或摄像参与主创的电视剧节目,并获得2次以上省专业艺术评奖二等奖以上奖;或独立为20 部(集)以上艺术类纪录片、电视短片、专题片等担任摄影(摄像),并获2次以上省专业艺术评奖摄影(摄像)二等奖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2篇以上。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外,应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款条件:

(一)获得全国摄影(摄像)作品展三等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

(二)获得省专业评奖摄影(摄像)一等奖2次以上;或省专业评奖摄影(摄像)一等奖1次和二等奖2次以上;

(三)获得4次以上省以上专业评奖集体一等奖或相应奖项;

(四)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被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双百人才;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五)专业成果(论文)超过正常晋升标准1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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