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艺术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多出人才多出成果,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艺术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专业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对在艺术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从事编剧、作曲、导演、指挥、演员、演奏员、舞美设计、美术、摄影、舞台技术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一级编剧、一级作曲、一级导演、一级指挥、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一级舞美设计师、一级美术师、一级摄影师和二级编剧、二级作曲、二级导演、二级指挥、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舞美设计师、二级美术师、二级摄影师、主任舞台技师等。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
(一)独立创作3件以上作品入选文化部或中国美协主办的美术展览;或独立创作5件以上作品入选省文化厅或省美协主办的美术展览,其中有获二等以上奖项2件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 字)2 篇以上。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外,应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款条件:
(一)获得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优秀奖;
(二)获得省美展一等奖2次以上;或省美展一等奖1次和二等奖2次以上;
(三)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被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双百人才;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四)专业成果(含论文)超过正常晋升标准1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