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统计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统计师。
第三条 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在统计专业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身份等条件限制,直接参加高级统计师考试与评审。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统计实践经验,了解国内外统计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积极的指导或咨询。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并从事相关统计工作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并从事相关统计工作满3年。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并从事相关统计工作满4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并从事相关统计工作满5年。
在担任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组织或指导一个地区(行业、系统)或一个企事业单位的统计业务工作,为加强统计基础、健全内部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1项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较大规模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3项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被省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设计的2项统计调查方案被市、县级主管部门采纳。
4.主持或承担1项省级或2项市(厅)级统计或相关科研课题研究,并形成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报告,理论上有创新,对统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
5.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编辑2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者3本(年)市(厅)级统计资料;或者5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6.主持或参与完成的统计科研成果及论文等获省级三等奖以上。
7.在本专业工作期间,作为主要参加者,取得统计工作业绩成果,1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或者2次获得市(厅)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3 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纸、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 字)。
2.担任公开出版的统计专业著作、译作、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统计专业教材撰稿者(独著或标明所承担部分),撰写2 万字以上。
3.在安徽省统计局主办的统计类刊物《安徽省情省力》上发表的统计及相关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