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图书资料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图书资料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专业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对在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从事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典藏、参考咨询、信息情报服务、文献开发利用、图书馆学研究与现代技术应用开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
符合下列1、2、3条其中之一和第4条:
1.对图书情报、文献信息管理及相关知识有较深的研究,指导图书馆和图书情报资料机构一般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2.作为骨干参与市级图书馆和图书情报资料机构现代技术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和研制,并作为技术骨干攻克重要技术难题;
3.作为骨干参与制定市级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2项付诸实施后效果良好;
4.结合工作实际,向本单位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1篇有独到见解的研究(技术)报告(独著或第一作者,3000 字以上),并有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馆员资格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17年,取得馆员资格满7年。
符合下列第1条和2、3、4、5、6条其中之一:
1.在国家级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 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合著须本人撰写6 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
4.主持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本专业科研课题,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本专业科研课题(前三名);
5.主持的专业学术研究获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参与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2项以上,或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参与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一等奖1项以上(前三名);
6.主持的专业学术研究获全国图书情报系统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参与的专业学术研究并获全国图书情报系统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三等奖2项以上。
应符合本条第(一)款和下列其中之一款:
(一)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6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2部(其中1部须独著或第一作者,本人累计撰写12 万字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3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四)主持完成1项省级本专业科研课题,或参与完成2项省级本专业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2项市级本专业科研课题并取得显著成果;
(五)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主要参与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4项以上,或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市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2 项以上,或二等奖4项以上;
(六)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全国图书情报系统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参与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全国图书情报系统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4项以上;
(七)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被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双百人才;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