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规范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结合我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基本掌握质量技术监督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的一定工作业绩。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