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全省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林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规定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生产建设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 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 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市)级林业重点项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

2.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制;或主持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制,并通过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3.解决林业生产中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4.获得1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可直接申报工程师。

1.业绩条件: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4项。

2.论文著作条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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