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我省通信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推进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通信工程专业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通信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更好地发挥广大通信工程技术人员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通信行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规定的通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通信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技术工作能力。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范围为安徽省通信行业(包括在皖、驻皖通信、计算机、互联网领域)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单位。适用于全省从事通信网络(含规划、建设、运营)、计算机技术、互联网信息服务等通信工程专业科研、设计、施工、咨询及管理工作等通信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仍从事通信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已取得非通信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现从事通信工程专业的工作,且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评审通信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掌握通信行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熟练地应用本专业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生产工艺,并能结合专业工作进行跟踪分析,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二)有承担重大通信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解决通信生产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或主持市(厅)级以上重点通信工程项目设计建设能力,能运用所具备的专业知识解决关键性技术和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能够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设计、建设、生产和培训任务。

具备下列学历与任职资历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被聘用在相应岗位,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被聘用在相应岗位,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三)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被聘用在相应岗位,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四)获得中专毕业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 年,现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被聘用在相应岗位,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二)获取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取3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参加完成1项省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通信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通信工程及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通信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法的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市重要企业的重大通信技术工程项目,或在重大通信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中起到重要作用,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参加完成1项通信建设、科研项目,其解决技术问题方法或提出技术创新建议,被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验收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八)在通信工程(规划、建设、运营)及科研、技术创新等项目工作中,贡献突出取得实效,获得省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颁发的三等奖1项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学术刊物指正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报纸等);

(二)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三)独自撰写处理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报告2 篇,经行业专家推荐发表于省级通信行业专业学术期刊,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独到见解和较大的应用价值;

(四)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的通信工程技术人员,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或省级通信行业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同时提供能反映个人在基层或一线工作的实际业绩和业务能力的业务技术报告、业务工作总结、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政府有关部门或本单位本行业授予的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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