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不断激发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服务科学发展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社会环境,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生产建设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获取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取2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解决生产建设中的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对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较明显的效果。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符合本标准条件,同时还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工程师。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参加完成1项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法的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