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艺术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多出人才多出成果,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艺术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专业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对在艺术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从事编剧、作曲、导演、指挥、演员、演奏员、舞美设计、美术、摄影、舞台技术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一级编剧、一级作曲、一级导演、一级指挥、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一级舞美设计师、一级美术师、一级摄影师和二级编剧、二级作曲、二级导演、二级指挥、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舞美设计师、二级美术师、二级摄影师、主任舞台技师等。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获得中等专业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限于舞蹈演员、杂技演员、戏曲演员和戏曲演奏员)满20年,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

(一)符合下列申报专业岗位之一:

戏剧演员:主演2部以上大型新创戏剧在市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上演,其中至少有一部在省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演出,并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一等奖1部以上;或主演20部(集)以上电视剧、小戏等相关艺术作品,在省以上电视台播出或市以上艺术活动中演出,并获省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一等奖1次以上;或主演2部以上电影。

歌唱演员:首唱15首以上新创歌曲,并在市以上专业艺术团体中演出,每首歌曲演唱场次10场以上。其中不少于10首歌曲在市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演唱,并获省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一等奖1次以上;或不少于3首歌曲在省以上艺术活动中演唱,并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演唱)一等奖1次以上。

舞蹈演员:在15个以上新创舞蹈节目中担任独舞或领舞,并在市以上专业艺术团体中演出,其中不少于10个节目在市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演出,并获省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一等奖1次以上;或不少于3个节目在省以上艺术活动中演出,并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一等奖1次以上。

杂技演员:独立或以本人为主完成3个以上不同类型的杂技节目,并在市以上艺术活动中演出,其中不少于2个节目在省以上艺术活动中演出,并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一等奖1次以上;或参加大区比赛获二等奖以上。

曲艺演员:独立或以本人为主表演5个以上首演曲艺节目,并在市以上艺术活动中演出,其中不少于2 个节目在省以上艺术活动中演出,并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一等奖。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2 篇以上。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外,应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款条件:

(一)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表演一等奖1次以上;

(二)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二等奖以上奖项2次以上;或省级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二等奖1次和三等奖2次以上;

(三)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被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双百人才;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四)专业成果(含论文)超过正常晋升标准1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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