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全省工艺美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标准条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我省工艺美术产业发展尤其是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保护、传承和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身份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组织并指导工艺美术专业理论和业务的研究工作,制订专业创作、设计计划,并组织实施;独立完成研究、设计任务;指导、解决本专业研究、设计或生产中比较复杂的专业问题;组织并指导初级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资格并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2.具有中专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资格并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3.高中以下学历,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10年,并取得工艺美术员资格。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能技艺,具有解决本单位工艺美术类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1篇以上。


直接申报工艺美术师资格,应有2名同专业的工艺美术师推荐,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和十一条第(一)款“能力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称号。

2.作为项目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专业奖项三等奖 2项以上。

3.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或2项以上市(厅)以上攻关项目或科研项目(课题)。

4.参加编写1项以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省(部)级以上规范、规程,经国家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独创或主创的工艺美术作品入选省级专业展览,在专业评比中获得三等奖2项以上;或在市(厅)以上专业展评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包括1项一等奖)奖项2项。

6.独创或主持创作的1项以上工艺美术作品,被市级以上博物馆、珍宝馆、美术馆收藏。

7.独创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工艺美术作品,在市级以上中型项目社会公开征集或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采用;或作品作为省政府赠品,参加省以上大型文化交流活动,取得订单或重大奖项;或者工艺美术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项以上获国家专利,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论文著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或报纸理论版(文艺版)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3.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2 篇以上。

4.主持撰写的工艺美术类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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