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馆(以下简称文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文博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文博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专业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对在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从事考古、古建筑维修及文物技术保护、博物馆学研究、博物馆保管、陈列、群教及文物鉴定、文物征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


1.熟练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对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广泛参加省内外专业学术活动,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动态;指导中、初级专业人员开展工作。

2.熟练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申报副研究馆员的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馆员资格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馆员资格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 17年,取得馆员资格满7年。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田野考古专业:具有较丰富的田野考古发掘经验,主持4项以上大、中型考古发掘或考古科研项目,经验收认定合格;

2.陈列设计专业:具有主持中型陈列、展览工作的能力和承担中型陈列、展览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任务的能力,主持6次以上中型陈列、展览设计,经验收认定合格;

3.藏品保管专业:主持或参与制定藏品的征集、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直接管理2000件以上藏品,编制2000 份以上藏品目录和编目卡,建立300份以上藏品档案,并准确鉴定藏品的名称、时代和价值,有3000 件以上文物鉴定经历,有1000件以上文物征集经历。

4.群众教育专业:具有较高的讲解造诣,完成200场以上讲解任务并独立撰写6项以上大型陈列讲解稿或科普宣传材料;

5.文物保护专业:具有主持制定中型文物保护项目或重要古建筑维修保护设计方案的能力,主持实施5 项以上中型文物保护项目或中型古建筑维修项目,经验收认定合格;

6.文物鉴定专业:对某种类别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主持5次以上省级以上某种类别文物鉴定和定级工作,独立鉴定5000件以上各类文物。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合作撰写须为主要撰写者且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1部以上,并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考古调查、发掘报告5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1篇以上。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一)款外,应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一款:

(一)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考古调查、发掘报告4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考古调查、发掘报告6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3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合作撰写须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1部以上;

(三)获得省级科学技术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主要参与者);

(四)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的主持人及主要骨干;

(五)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被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双百人才;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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