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并指导工艺美术专业理论和业务的研究工作,制订专业创作、设计计划,并组织实施;独立完成研究、设计任务;指导、解决本专业研究、设计或生产中比较复杂的专业问题;组织并指导初级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并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美师资格并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3.具有中等专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或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满12年,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满5年。
4.高中以下学历,并参加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且经市人社部门认可的专业知识培训,成绩合格,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满5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称号。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专业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
3.参加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县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
4.参加编写1项以上省(部)级规范、规程被采纳并发布实施。
5.独创或主创的工艺美术作品入选省级专业展览,在专业评比中获得三等奖奖项1项以上;或在市(厅)级专业展评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包括1项二等奖)奖项2项。
6.独创或主持创作的1项以上工艺美术作品,被县级以上博物馆、珍宝馆、美术馆收藏。
7.独创或主持完成的1项以上工艺美术作品,在市级以上项目社会公开征集或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采用;或作品作为市级赠品,参加省以上大型文化交流活动,取得订单或重大奖项;或者工艺美术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项以上获国家专利,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1万字)。
2.在市级以上不同专业期刊或报纸理论版(文艺版)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1篇以上。
4.主持撰写工艺美术类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材料。
直接申报工艺美术师资格,应有2名同专业的工艺美术师推荐,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和十一条第(一)款“能力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称号。
2.作为项目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专业奖项三等奖 2项以上。
3.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或2项以上市(厅)以上攻关项目或科研项目(课题)。
4.参加编写1项以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省(部)级以上规范、规程,经国家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独创或主创的工艺美术作品入选省级专业展览,在专业评比中获得三等奖2项以上;或在市(厅)以上专业展评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包括1项一等奖)奖项2项。
6.独创或主持创作的1项以上工艺美术作品,被市级以上博物馆、珍宝馆、美术馆收藏。
7.独创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工艺美术作品,在市级以上中型项目社会公开征集或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采用;或作品作为省政府赠品,参加省以上大型文化交流活动,取得订单或重大奖项;或者工艺美术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项以上获国家专利,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论文著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或报纸理论版(文艺版)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3.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2 篇以上。
4.主持撰写的工艺美术类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