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盲人医疗按摩人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盲人医疗按摩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盲人医疗按摩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按摩医士、按摩医师、主治按摩医师。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盲人医疗按摩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按摩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基本了解医疗按摩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一定的按摩技术操作能力。在上级专业医务人员指导下,能开展医疗按摩治疗工作。


获得盲人按摩中专学历或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1、掌握中医基础理论知识,比较熟悉按摩基础理论和按摩医疗技术,能独立开展医疗按摩临床工作;

2、具有独立开展按摩临床工作经验,基本掌握中医按摩八法温、补、通、泻、汗、和、散、清的治法并应用于临床按摩治疗;

3、能较好地完成上级按摩专业技术人员交给的病人诊治任务,并根据病症情况提出诊治建议,疗效明显;

4、本专业专题报告1篇。


破格申报主治按摩医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外,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医疗按摩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运用、组织中成绩显著,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

2、参加完成1项省行业主管部门按摩专业课题研究项目;

3、参加省级以上按摩比赛取得前5名。

(二)论文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含省级)医学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按摩专业学术研讨会上作为大会交流的有价值的按摩专业学术论文1篇(1500字以上),或在全省按摩专业学术研讨会上作为大会交流的有价值的按摩专业学术论文 2篇(每篇1000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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