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证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公证员的工作积极性,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公证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证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一、二级公证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三、四级公证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在公证员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四级公证员资格,能基本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熟悉办证程序,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并提供一篇业务综述报告。
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担任公证员满2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以上科研奖;
2、参加完成1项市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符合下列二项条件:
(1)成功地办理1件重大公证事项,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2)创造性的总结出1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得到推广,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3)担任中型以上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1项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4、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以上政府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业务研讨文章 3 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千字,下同);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万字)。
破格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获得市级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项;
2、参加完成1项市级以上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符合下列二项条件:
(1)成功地办理2件重大公证事项,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2)创造性的总结出2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得到推广,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3)担任中型以上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2项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4、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市以上政府、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省级刊物上发表1篇,并撰写较高水平的业务研讨文章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