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研究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会科学专业研究队伍,更好地发挥社科理论工作者在促进安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安徽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特点,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标准条件所称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科学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法,承担研究所(室)交办的工作。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一项省(部)级课题,经省(部)级有关部门鉴定认可(以结项证书为据);
2.主持完成一项或参与完成两项市(厅)级课题,经市(厅)级有关部门鉴定认可(以结项证书为据)。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1篇以上。
破格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外,任期内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每年至少整理或写出1篇以上研究报告、专业学术资料或论文,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任期内发表科研成果总量不少于5万字,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助理研究员学术水平。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撰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