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全省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农艺(畜牧、兽医)师、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面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具备标准条件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工作成绩。
(二)在市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2篇以上,每篇2000字左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农业(畜牧、兽医)技术
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中专学历后,取得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资
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市)级重点农业项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
2.获得1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参加完成1项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规范的编制;或主持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地方标准,并通过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解决农业生产的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市以上业务部门表彰、奖励。
5.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或中小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发展,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受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2次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
2.在省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提供组织单位通知和论文集,限县以下基层单位人员)。
3.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3篇以上,每篇 2000 字左右。其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的相关技术措施、成果、结论,由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被采纳(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4项。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以上学术期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