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衡量我省党校系统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支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忠诚于党校教育事业的高素质的党校系统教师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党校系统教学科研工作特点,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党校系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是:县级党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市级及以上党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三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成绩突出者,可以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对于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者,可以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能根据教学计划独立讲授1门课程或1个专题。任现职以来,有两学年以上教学评估优秀率在75%以上(省委党校教师须在80%以上),须提供1篇业务工作总结报告;
2、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
2、县级党校教师,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比较熟悉,有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够胜任并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须提供1篇业务工作总结报告;
2、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一)县级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C类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D类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公开出版个人专著1部或参加党校系统统编教材等的编写(其中本人撰写5000字以上),并在D类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二)市级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B类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C类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C类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且在D类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 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讲师学术水平;
2、公开出版个人学术专著1部或参加全省党校系统统编教材等的编写(其中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并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讲师学术水平。
(三)省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A类或B类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讲师学术水平;
2、在C类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讲师学术水平;
3、公开出版个人学术专著1部或参加全省党校系统统编教材等的编写(其中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并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讲师学术水平。
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要求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1、2、3或1、2、4条: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能根据教学计划独立讲授2门以上课程或2个以上专题,教学评估优秀率在80%以上(省委党校教师须在85%以上),并提供1篇2500字以上业务工作总结报告;
2、获得市(厅)级成果二等奖以上(前3名)或为市(厅)级成果三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或参加并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第1名或实际执笔人)或省级科研项目1项(前2名)或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前3名);
3、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1篇为A类或B类。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讲师学术水平;
4、教学效果突出,获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一等奖或个人主讲课件等作为优秀资源片为中央党校、省干部网络培训管理中心等公开采用(须附有效声像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