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系统、广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公证理论研究及公证业务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能解决公证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具有全面指导公证业务工作的能力,工作成绩显著;能提出有重大意义的公证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指导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问题的指导和咨询工作,承担公证业务培训任务。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担任二级公证员职务满5年。

在担任二级公证员职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成果鉴定书为准,下同);

3、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成功地办理3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2)创造性地总结出3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在省内外推广,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3)担任特大型以上企业或市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2项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4)参加1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综合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刊物上1篇(每篇不少于2500 字,下同);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破格申报一级公证员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一)工作业绩条件:

须同时符合下列四项条件中的两项:

1、获得省(部)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符合下列二项条件:

(1)成功地办理4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2)创造性的总结出4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在省内外推广,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3)担任特大型以上企业或市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3项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4)参加2部省(部)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司法部综合表彰。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刊物上2篇;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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