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水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基本掌握水利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科研、规划设计、工程管理、生产运行等一般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以上奖励1项。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包括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技术咨询等)、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可,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参加完成1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程造价标准定额和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
4、参加完成规划设计、工程建设与管理、生产运行等水利行业市以上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1项,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通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参加完成1项中型以上或2项小型以上水利工程管理、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勘测设计、水力发电、运行与维护等业务工作,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解决生产建设和技术应用过程中的问题,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可,对提高工程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及降低成本有较明显的效果。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
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规划设计、工程建设与管理、生产运行等项目,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获得厅级优秀设计奖的设计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厅级优质工程奖的设计、施工、监理、质监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