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熟练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有参与较大农业项目或技术研发的能力,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中专学历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5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且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2年,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市)级重点农业项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

2.获得1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参加完成1项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规范的编制;或主持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地方标准,并通过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解决农业生产的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市以上业务部门表彰、奖励。

5.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或中小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发展,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受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2次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

2.在省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提供组织单位通知和论文集,限县以下基层单位人员)。

3.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3篇以上,每篇 2000 字左右。其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的相关技术措施、成果、结论,由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被采纳(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4项。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以上学术期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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